走出框架: 法律不是一言堂

勞工擔任不同的工作,所受領的工資理當有所不同,不能僅以工資總額減少,即認為雇主對工資條件有不利的變更。
林儀鈞

林儀鈞

2023年10月13日 上午 3:11

紅人領導

紅人HR / By 伊法菜

前些日子,「企業危機百科」接到了一則詢問:客戶因為B產品訂單縮減,於是把原本的B產線併進訂單較多的A產線,但是,原本A、B產線都各有一位副理,現在B被併進去A,那被消滅的B產線原來的副理怎麼辦?總不能讓A產線出現2個副理吧?!
只好讓原先B產線副理轉任A產線的組長了,但既然轉任組長,原本B領的「副理」津貼,可以改成「組長」津貼嗎?

這個問題,如果你打電話去各大勞動(工)局問,會得到幾乎一樣的回覆:
1、對員工的職務調動,要符合勞基法§10-1的「調動五原則」
2、勞基法§10-1第2款: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

根據以上2階的邏輯推導,因為員工調動不能對工資有不利益的變更,所以:就算企業要讓員工從副理轉任為組長,也不能把人家的津貼從副理津貼改成組長津貼。

等等等!這邏輯是不是有點可怕?這是「一日為主管,終身為主管,職務可以變,但薪水不能變」?

所以,我們去查了法院裁判:
最高法院的兩則判決:109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、98年台上字第600號,判決內文都提到:「勞工擔任不同的工作,所受領的工資理當有所不同,不能僅以工資總額減少,即認為雇主對工資條件有不利的變更。」

法院的意思是:不一樣的工作本來就領不一樣的薪水,也不能這樣就判定人家是不利益的變更吧!
我必須誠實的說:這感覺正常多了。

顯然法院和勞動(工)局的見解不同,其實,這種情況在法律的世界中蠻常見的,雖然通常法院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,但也不完全是主管機關說了算,原因很簡單,因為主管機關是執行法律的單位,如果執行法律的單位擁有解釋法律的完全權利,那就會回到包青天時代,縣長就可以兼任裁判官和執法者了。

筆者在這裡並不是鼓吹大家不要理會主管機關,畢竟,法院是後備救濟管道,我們第一時間要先面對的,都是主管機關,要得到法院的意見,必需要走訴訟程序,既麻煩又耗費金錢,自然是能免則免。
但是,如果我們遇到什麼疑惑,「只」聽主管機關的意見,那也不是把自已置於最有利的位置,因為主管機關的「立場」並不一定與我們一致,我們總有權利知道其他的選擇和可能,才能做出完整的判斷。

這就是為什麼,我們需要尋求主管機關以外的管道去瞭解法律,講白了,如果我意見徵詢的對象只有勞動(工)局、疑問解答的管道只有勞動(工)局、甚至我上的課都是勞動(工)局安排的免費課程。
那我要怎麼知道,這世界上用其它角度面向思考的法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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